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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产权再发新文:涉及产权保护的过时文件大清理!

摘要:据新华社报道,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
保护产权再发新文:涉及产权保护的过时文件大清理!

据新华社报道,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意见》中明确规定,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据此,此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关乎征地拆迁领域的法治进程,更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


一个非常容易理解的问题是,自2011年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权限、程序、补偿方式及原则等均被清晰、明确的确定下来,这对于征收双方而言都是十分有利的。而时至今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各项程序、标准仍散见于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位阶较高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却迟迟没有得到修改,这给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在此情形下,本次“大清理”的重点之一,无疑将会是对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的清理、调整,广大被征地农民可以拭目以待。在明律师也将随时关注这一工作的进展,随时向大家通报有关新情况新变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对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并公开征求意见。


三、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8月底前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按立法程序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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