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黄晓丽律师代理的何某等二人诉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濂溪区分局及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濂溪区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及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一案,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赣0491行初4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濂溪区分局作出的九国土资濂分公开答复(2017)10号《政府信息公告申请答复书》,撤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濂府复决字(2017)6号《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濂溪区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何某等二人2017年8月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