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维权实践中,人的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这点凡是经历过征地拆迁的朋友一定不会反对。固然有590号令、《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立在那里,但“事在人为”,可供人操作、裁量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某种程度上讲这倒也符合行政法领域的客观规律。那么,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究竟哪些人、哪种人需要广大被征收人特别留心提防、小心应对呢?这些人的活跃表现又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来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第1类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
这两类人有一个共同的法律属性,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二者是平级的。这类组织的特点是不属于“一级政府”,也不是某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纯粹的民选产生的代表基层群众权益、为人民服务的组织。故此,按道理说这类人对于征地拆迁中所涉补偿安置、搬迁拆房等事宜并没有什么决定性权力,其只能充当一个代表民意与征收方沟通协调,并辅助征收方针对被征收人群体做“思想工作”的身份。强制性的权力,逼迫老百姓一定要这样或那样做,它们是没有的。
对于这类人,被征收人可着重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盯紧其在村组内协助张贴、发布公告的行为,及时询问了解其发布信息的内容、性质、意义,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群众进行详尽的告知、说明;第二,对其出具的需要您填写、签字、按手印的书面材料保持高度警惕,弄清之后再决定配合与否,弄不清、理解不了就暂时拒绝。需要注意的是一切“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本身、“预签约”时的征求意见材料、疑似与入户评估、测量有关的材料、是否申请进行听证等材料;第三,对于其上门沟通应保持开放态度,多听少说,多收集信息以便判断形势。但如果出现“长时间协商沟通而拒绝离开”的近似逼签情形,被征收人随时有权要求其离开。
第2类人:街道办、乡镇政府工作人员
这两类人是属于“一级政府”的工作人员,其参与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可以视为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征收方”的身份作出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它们在征收中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被征收人需要拿出不同于应对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来对待它们。
对于这两类人,被征收人可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其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坚决说不。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均未赋予这两类人采取行政拆迁手段强制拆除、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土地的权力,拆迁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故此,在征收方尚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以这两类人带队实施的拆迁、偷拆、误拆行为均系赤裸裸的行政违法。而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法治环境尚不理想的地方上,这两类人很容易就冲在了行政拆迁的第一线,“乡镇领导带队”“坐镇指挥”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第二,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情形下,要及时针对违建认定处置文书提起法律程序,避免这两类人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动手拆迁房屋。一般认为,街道办是无权参与拆违的,而乡、镇政府则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第三,在征收实践中,这两类人尤其是乡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负责处理大量落实工作,很多时候“指挥部”“领导小组”就设在这里,故被征收人还是要学会积极、理智的和他们打交道,该谈谈该聊聊,而没必要对其产生恐惧心理。而对村委会的一些违规行为,我们也可以指望乡镇政府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3类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对于征收中的公安机关,在明律师曾在《遭遇违法拆迁,报警不管用怎么办?》一文中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梳理,这里不再赘述。强调一点原则大家记住就可以了:根据各级别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参与正常的征地拆迁活动,只有在“出事儿”的情况下,征收方或被征收人有一方拨打了110报警,警察才会出现在现场依法处置警情(主要是制止冲突、调查了解情况并做记录)。如果警察直接跟着拆迁方的人员上门实施逼签、拆迁,那么其行为是严重违规的。而如果被征收人一方报警警方迟迟不出警或出警后不处置,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追究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并借此确定拆迁、逼迁行为的实施主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发生何种情形,被征收人都不可针对亮明身份、身着制服的警察采取任何过激举动,尤其是不可直接与其发生肢体接触。这里面的法律风险将是巨大的。如果我们认为警察有违法行政行为,只能在事中取证事后追责,而切不可在事中作出任何不理智的行为来。
第4类人:不明身份社会人员
征收实践中最让人闻之色变的,大约就是这类人。前面那些人,都有明确的来历,都属于“有身份的人”,再怎么着也不能肆意妄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所谓“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则不然,多由地方上的社会闲散人员、镇村工作人员的“熟人”构成,其出现在拆迁中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骚扰、威胁、恐吓暂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现实中,大量拆迁、偷拆和逼迁行为中都有这类人的影子,穿黑衣持木棍,光着头纹着身几乎成了这类人的名片。
对于这类最难缠的人物,被征收人需注意以下4点:其一,不要与之硬拼,而要沉着冷静的与之周旋,尽力保全好自身的人身安全,不要“舍命不舍财”,更不要因“防卫”过当而身陷刑事责任泥淖;其二,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在很多情况下警方的到场会有效减轻这类人所造成的危害;其三,要积极获取与这类人背后的组织者、指挥者身份相关的证据,而不要把“劲儿”都使在这些人身上。及时充分取证,做好录音、录像、拍照,为日后的法律程序奠定基础;其四,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当法律程序提得到位、准确时,就能实现“围魏救赵”,减缓“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锋芒,促使征收方采取更加保守、谨慎的态度来面对被征收人,而不要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醒大家的是,固然我们有了《监察法》这一查处上述前3类人滥用职权、贪污腐败行为的法律利器,但法律不可能解决征收中的全部矛盾、问题,更不可能让人变得像法条那样机械、规范的一条一条的做事情。“事在人为”,这既是对征收方依法行政意识、能力的考试,更是对被征收人群体社会经验的综合检验。补偿多寡,关键在人而不在房,道理也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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