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燕晓静律师代理的汪女士诉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销责拆决字【2016】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案,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赣0791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因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诉讼中自行撤销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故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责拆决字【2016】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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