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直接决定了拆迁补偿款的高低。但在现实中,因评估报告的不客观、不公正,被征收人的补偿款被大幅度缩减的情况常见。基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大多有苦难言。这种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现象有违公平、公正的法理,这在以后的拆迁中应该得到有效的控制。但在整治措施出来之前,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中出现的问题有所了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解析在征收中通常遇到的评估报告问题。
常有这样的案例现象:在征收决定还未公布前,征收方就会开始进行征收活动。使用各种威逼利诱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被征收人扛不住压力而签订了协议,随之而来的就是评估机构开始 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等进行评估。
问题一:征收补偿协议上的价格与评估报告上的价格不一致。
有这样一个现实案例:一被征收人被逼迁,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与征收方协商的价格是6000元/平米,而当该被征收人拿到评估报告时却发现评估报告上标明的价格是10000元/平米。后该被征收人就做此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为被告人提起了诉讼,但被驳回。该被征收人又转而就征收协议起诉,依然被驳回。
针对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不得不怀疑,我是不是收到了一份“假”的评估报告?
在明律师解析:上述问题在征收中是常出现的现象,补偿协议价格与评估报告价格有差异很显然是征收方压低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方获得更多利益,这中间的差价到哪儿去了,我们无从探知。而能知晓的是:1、征收决定还未下达便开始征收活动,这是严重的违法点,这是维权的关键点,也有利于推翻后期中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所以被征收人在此方面要尤为关注;2、评估机构的评估不是行政行为,只是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而评估报告是补偿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证据使用,都不能直接对其起诉。针对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变更协议或者进行信息公开,这能很好的为后期的维权埋下伏笔。
问题二: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客观、不公正。
在现实征收中,评估机构大多由征收方指定。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评估机构“听命行事”,这也自然而然出现了协议价格与评估报告价格有巨大差距的现象。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再有,相关法律也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明拆迁律师解析: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应该主动去选择评估机构,对于随后的复核等权利也应该主动行使。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实是好,但不能落地。这是因为评估机构的业务主要靠地方政府来获取,这就会导致评估机构的不客观、不公正。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让评估机构从根本上脱离行政干预,当然,这是后话。目前,对于你收到的与协商价格不一致的“假”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能做的就是主动行使相关权力,这也会对征收方产生一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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