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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相关房屋迁补偿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
山东省菏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5年11月,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其中对于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予以了明确规定。 拆迁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补偿金额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除外。 关于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待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征收面积如何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 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 对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可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小住宅补贴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 且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保障面积46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住房保障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也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什么样的房屋按商业房屋补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商业房屋予以补偿。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 以下情况提高补偿标准 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合不同区位按住宅房屋评估,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三)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一)、(二)项条件的, 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搬迁费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


1 选择货币补偿的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为依据 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2 选择产权调换的 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


需要搬迁机器设备的,应当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评估确定搬迁费。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安置费发放标准 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市城区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10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拆迁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 征收符合标准的商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1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2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按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支付期间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钥匙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市城区范围内按以下方式给予奖 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每户最高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征收个人带院落的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 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


2.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 奖励10 平方米安置面积;


3.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 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 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1.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 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 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 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照历史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户。 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备注:具体相关房屋迁补偿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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