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不仅加强了城市规划用地的管理,农村土地更是要规划的对象。有的是因为道路规划的需要,道路两边的农村住房就需要拆迁。而不管是何种需要,都得按政策去执行。被拆迁的对象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那么农村拆迁安置人口数认定是怎样规定的呢?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是怎么算的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在实行产权调换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人口的因素,依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情况及个人情况确定补偿面积。其余的拆迁情况依据相关法规仅需要按照拆迁地的面积来进行补偿即可。
本市农村常住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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