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十九号线一期工程积水潭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财政、发改、监察、审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地铁十九号线一期工程积水潭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居民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23日止。
被征收人反馈相关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由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办公地址:赵登禹路80号
联系电话: 6600890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地铁十九号线一期工程积水潭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基本情况
地铁十九号线一期工程积水潭站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德胜门西大街60号(部分)。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本项目是政府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其他补偿
1.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2.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执行。
六、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