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都在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主张,虽然拆迁项目是某某年启动的,但征收方一直没能和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我也不认可,如今房价暴涨,是否应当按照时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我的补偿标准呢?这个事儿,被征收人还真不能想当然,答案是非常确定的……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首先要指出的是,十年前的拆迁项目想按照今天的价格补偿,原则上是不可能的。从法律层面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明文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也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由此可知,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房屋征收决定下达,评估时点就是一个被固定的点。即便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长期拖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评估标准,都只能按照这个固定点的市场价格来确立,而不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调整变化。
而从社会现实层面来讲,被征收人的这种想法就更是不可能实现的了。须知,在当前征收领域的复杂环境下,因对征收补偿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谓比比皆是,拖成“钉子户”的也并不罕见。倘若在法规、政策层面开了这样一个“口子”,那么对于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就是不公平的,拆迁工作的公平、合理性也就无从保证了。
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当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违法拆迁后,被征收人起诉拆迁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根据最高院对于许水云案的再审判决,此时的行政赔偿数额计算时点就不再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了,而是“实际赔偿决定作出之日”,以保障被征收人因房屋遭违法拆迁所导致的补偿权益损失。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以政府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为前提的,如无此前提,则不涉及赔偿问题,补偿中的“时点”仍然是不会变化的。
事实上,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有其专门用于补偿安置的经费保障。《条例》第1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项目由于进展不顺利等原因而陷于停滞,甚至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真到了这一步,结果未必对被征收人是有利的。看着别人都走了就剩下自己,这个感觉,经历过的朋友一定不会说太好。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被征收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是有其“合理期限”的,一般一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期限是2年。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案件始终没有进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将会变得微乎其微。久拖不决,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未必是好事;所谓“拖下去”才能有希望,也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其目的是通过程序匡正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争取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我们所反复强调的“维权要趁早”“对补偿的预期要合理”,意义也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