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此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多次提到的,决定被征地农民在征收中的补偿标准的,主要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村委会的干部直接拿出来供被征地农民查阅的,该怎么补、拿到手多少有时也是村委会的干部直接说了算。那么,被征地农民可能要问了,这最为重要、关键的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能直接“说了算”吗?如果对村干部的说辞不满意,我又能怎么办呢?
在明拆迁律师首先想指出的是,在老百姓眼里朴素、直白的疑问,若要结合法律和实践解释清楚,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关于村委会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关系,我们一点一点来为大家做剖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条也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其内容作了明文规定。被征地农民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当地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意见对方案作合理合法的修改。
也就是说,这份直接关乎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的方案,是由县级以上国土局拟订、实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审核批准的。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一步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被征地农民是相类似的,反而应当是提意见、要求听证的那拨。村委会完全不具备制定这样的方案的权限。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这份方案是必须严格依法公告的。在公告后,村委会的干部将其拿出来,向有疑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这是其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而如果压根儿就没有公告,而是直接由村委会干部从“怀”里掏出来这么一份名为某某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文件,然后就要求村民按此执行不得有误,那么对于这份方案乃至于这一项目本身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就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据此,方案依法公告是必须的,村委会无权代劳。
以上所述,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村委会是可以作为拆迁人的。此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村委会作为一方主体来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换言之,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村委会就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进行确定,计算的方法是由当地国土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原则是类似于590号令的,即村委会虽然可以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但其行为的依据,不能是自己制定的,而同样受到地方政策、规章的规制。
实践中还有一类项目,与前述情形都不同。在这类项目中,村委会不仅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还可能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者,这就是目前在一些地方普遍开展的集体土地腾退项目,农民在这里面叫做被腾退人。这类项目是在征地制度改革破冰的阶段逐步摸索出来的一套办法,其特点就是颠覆了《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同时不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制,而直接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另辟蹊径决定土地腾退的程序及补偿安置事宜。村民如果对涉案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往往难以向法院提起程序,阻碍就在于这个村民自治。一般而言,对于这种情形,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上级政府对村务公开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进而开启法律维权。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随着征地制度改革的逐步落地,一些试点地区《土地管理法》已被停用,转而允许地方上探索一些新的补偿安置模式。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权限”在改革中将有扩大趋势,很多过去于法无据的行为渐渐的要找到法规依据了,这一趋势性变化值得大家予以关注。但无论如何,村民对于自己所享有权益的土地所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都必须依法予以保障,村民因各种项目因素失去土地后的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必须依法得以保障和稳步提升,这两点绝不会有丝毫的动摇。如果广大农民朋友认为自己的上述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而村委会又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替村民说话、撑腰的话,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通过法律途径尽早开启维权之路便是另一个较为切实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