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冻结的期限与延长: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期限规定与查封、扣押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对冻结的解除作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