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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征收案例:下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能限期拆除吗?

摘要: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造成了无数以“拆违”名义进行的强拆,成为了很多悲剧的源泉。
江苏省房屋征收案例:下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能限期拆除吗?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造成了无数以“拆违”名义进行的拆迁,成为了很多悲剧的源泉。拆迁中弱势群体的财产被疯狂的掠夺,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非常不利于房屋拆迁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我们将通过实际的案例来告诉广大被征收人,如果你的合法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来实施拆除,你应该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多年转眼成违建?


江苏省南昌市某轿车维修站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用自己的信誉和口碑经营此维修站近30年。不料2017年10月15日,他突然接到两个《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个是该区城管执法局和该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另一个是该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均认定李某的轿车维修站属于私搭乱建,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3日内自行拆除。李某就不明白了,其维修站拥有建设开工许可证、单位建房审批表、规划用地许可证等,手续齐全,怎么现在遇到征收就变成违法建筑了呢?李某不懂法律,只好聘请精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马丽芬闫会东三位拆迁律师帮助其维权。


拆迁律师办案:责令拆违,轻松击破


拆迁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找出了这两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违法之处,起草《行政起诉状》,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此轿车维修站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故不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城乡规划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授予所谓“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私搭乱建”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第三,并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原告房屋认定为“私搭乱建”或违法建设。即该认定的机关并没有“露面”,露面的都是不具有认定违建职权的机关;


第四,对于违法建设,城管部门只有执行权而无认定权。因此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待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是私搭乱建也不是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能定性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屋或者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必然是违法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才应当是“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而且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以建筑物建造之时的法律为准,“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应该站在善意的角度理解百姓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维修站已存在了近30年,自然不应受到《城乡规划法》的规制。


经过拆迁律师提起的两个行政诉讼,征收方已经主动和委托人协商谈判,委托人现在也已经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如果你正在被此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困扰,那么严格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措施积极维权便是不二的理性选择。(孙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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