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常会收到县级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也就意味着被征收人即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交出土地的可能。那么,责令交出土地究竟该如何应对呢?从这份决定到拆迁的执行,又会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又有哪些机会是被征收人必须把握的呢?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执行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实践中,部分地方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而作出责令交地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对于责令交地决定的执行,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由其自决自执。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方向,一般会参照《申请执行规定》第九条,交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时,可以从该决定书是否满足以上前提条件进行分析,若征收土地方案未依法报批、征地程序未依法实施,被征收人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并对责令交地决定书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撤销该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书,当事人可以自其知道责令交地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诉讼。若当事人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就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抓住这个时间点,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否则,一旦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被征收人的维权之路就会难上加难。
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程序
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执行程序”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未置明文,但是也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可以借鉴。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先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只有经向被征地拆迁人发出催告书,并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该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所以,被征收人在被强制执行前,一定要注意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若未履行,则可对法院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提起执行异议。而最后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也有可能存在违法情形,所以被征收人应当尽量做好证据搜集,即使房屋最终被推平,被征收人也可以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获取合理的补偿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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