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常见的“误拆”说辞可归为此类)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征地拆迁维权中最常见的违法情形,也是拆迁户告政府“拆迁行为违法”的利器)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以上两项可以说专门适用于“行政拆迁”领域的规定)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