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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一)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一)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常见的“误拆”说辞可归为此类)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征地拆迁维权中最常见的违法情形,也是拆迁户告政府“拆迁行为违法”的利器)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以上两项可以说专门适用于“行政拆迁”领域的规定)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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