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近乎疯狂的非法逼迁
2016年底,南昌市某小区被规划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因补偿安置不合理,拆迁进度缓慢。伴随着工期的紧张,该项目在拆迁过程中逐渐演变为株连式拆迁以及涉黑拆迁。例如,小区居民中有公职人员亲属的,拆迁方勒令拆迁户亲属停职、停薪动员拆迁户搬迁,甚至有小学生被要求停课回家做家长的工作!拆迁工作人员也实行车轮战,24小时不间断对拆迁户进行拆迁宣传,试图瓦解拆迁户的维权决心。同时,涉黑人员介入拆迁工程,不断对拆迁户进行骚扰,包括断水、断电、堵锁眼、砸门、砸玻璃等招数。项目拆迁户张先生等多户因为不堪拆迁方的骚扰,决定集体委托律师,依法维权。经过多番比较,张先生等多户委托人最终选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权。因为户数较多,为确保办案质量,更好的维护委托人权益,由宋晓峰律师团队、梁红丽律师团队合作承办了该起案件。
办案经过:转守为攻,达成补偿协议
专业拆迁律师介入案件之后,除了依法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之外,在掌握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向拆迁方寄出律师函,向拆迁人申明株连式拆迁的严重违法后果并建立了与拆迁人的直接沟通渠道,基本遏制了株连式拆迁对张先生等多户的骚扰。同时,拆迁期间正值春节,为了让拆迁户平安过年,面对警方在涉黑拆迁中的不作为以及怠于履职,律师指导委托人积极取证,依法提起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公安机关面对必然败诉的后果,果然开始依法履职,有效打击了涉黑拆迁的局面,并最终得到了委托人的谅解而撤诉。经过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的突击式努力,株连式拆迁以及涉黑拆迁得到有效遏制。
2017年初,因为该旧城区改造项目工期紧张,拆迁方急于用地施工,不可避免的存在房屋被拆迁的风险。律师团队根据办案经验,向张先生等多户委托人发出拆迁风险预警,除指导当事人在拆迁过程中取证之外,重点要求当事人将重要财物搬离拆迁房屋,防止拆迁过程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举证规则以及赔偿标准所决定的。
很快,张先生等多户委托人中就有被拆迁的情况发生。因为取证充分,转移财产及时,虽然在立案过程中有些许波折,但是在法院层面,确定拆迁机关的违法性将是必然的。拆迁机关为避免败诉风险,很快在当地基层法院的主持下放下身段、心平气和与被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被拆迁户案件的带动,张先生等多户委托人陆续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最终,张先生等多户委托人获得了公平、满意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提起的诉讼也以撤诉结案。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诉拆迁违法有技巧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赔偿权利人应当对自己的损失项目、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确定了向赔偿机关主要负责人追偿与处罚的原则,即若确定赔偿以及个人责任,将导致赔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赔偿费用以及行政、刑事责任的原则。第三十二条确定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的赔偿原则。如果拆迁过程中未能及时转移重要财物,造成财物损坏,赔偿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财产损坏的价值,如果不能证明而由法院依职权裁量,损失将难以弥补;如果拆迁导致财物完全灭失,将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古董、贵金属等重要财物,灭失的损失可能会高于补偿安置的费用,但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根本不能拿到任何赔偿。
基于《国家赔偿法》的上述特点,律师通常会选择在诉违法拆迁的行政诉讼中,只要求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而不会一并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这是因为,除涉及国家赔偿的举证困难之外,更重要的是拆迁案件的违法性已经足以给拆迁人造成巨大的违法成本与压力。任何行政拆迁案件,都是对“先补偿、后搬迁”大原则的违反,都是对申请法院拆迁原则的违反。确定拆迁违法,就将对拆迁机关及其行政负责人造成重要影响,因为任何拆迁,都涉及拆迁单位负责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要承担严重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以及巨大的行政败诉、赔偿压力,这是促成征收补偿谈判的重要手段。很多案件,也是通过在法庭上的调解,最终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