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不是民事合同。因为这类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民事合同。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而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
如果当事人不满拆迁补偿合同而去法院起诉,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该类协议完全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实践中的判例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确认。实际案例中,法院倾向于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定性为行政行为,并依照行政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拆迁补偿款一直不给被征收人可以发出催告敦促征收人尽快支付,或者提出申请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结果作出后仍未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关键是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该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法律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点击右下角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