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由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为村民提供服务管理的组织。所以,村委会并不能代表政府机关,和某一级政府相比他们只是服务于村民的自治组织,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而没有决定性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论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临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国家征收或是征用土地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具有强制性,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但是前提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征收土地的。村委会更是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房屋拆迁肯定需要要村民签字同意的。村委会在拆迁中违法行为有:
1、村委以拆迁主体的名义发布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征地拆迁的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因此村委会无权作为主体进行拆迁或者发布征收公告,更无权决定是否征收。因此,村委会要是以征收主体对农民房屋土地进行征收拆迁,涉嫌违法。
2、村委会私自代替村民签订协议
虽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这并不代表村委会可以剥夺村民获得补偿的权利,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发现自己的补偿协议被村委会私自代签了,我们只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
3、村委会擅自强拆村民房屋
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一些不配合征收拆迁工作,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但作出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委会是不具备擅自强拆农民房屋权力的,否则就是违法。
4、村委会私自剥夺妇女合法权益
在一些农村拆迁中,村委会为了降低拆迁补偿会利用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能享受安置补偿,村委会就拿着这些村规民约克扣妇女合法安置补偿,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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