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拆迁商铺其具有商业经营的因素,除了房屋及土地补偿、装修装潢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补偿外,还包括停产停业补偿。其次,因商铺的区位、使用性质与住宅有所不同,所以,商铺的价值比普通价值更高,因此,商铺补偿与住宅补偿是有所不同的。还有就是,在拆迁商铺时,要妥善保存有效证件,比如房产证、营业执照、缴税凭证、租赁合同等文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主张补偿的依据,一旦发生强拆、偷拆等的情形,极其容易导致有效证件的灭失,进而影响获得拆迁安置。
另外,在拆迁商铺过程中,经常涉及到“住改商”的房屋,在拆迁此类商铺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补偿方式,即单纯用住宅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而应参考房屋的真实使用用途、营业执照等文件来综合衡量。拆迁商铺需要的手续有:
1、拆迁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属于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判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预执行。
7、拆迁对象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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