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房屋征收拆迁前期需要一些审批报批的材料,征收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征收部门,向市级或者区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启动项目的征收工作。市主管部门研究启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需要研究和讨论并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项目的业主和项目的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等一些文件,到市住建局先启动征收拆迁工作。
二、发布房屋征收拆迁告知书
征收决定一般要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单位,并且把这些信息下发到各个部门,通知各个部门包括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工商、房地产交易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之内的一些和房屋有关的程序。
三、对被征收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评估
在征收决定下来之前,征收拆迁部门要对征收范围之内怎么补偿,有多少房屋,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费是多少,如果选择房屋补偿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否落实,是否清楚等等这些都是要形成书面的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
四、发布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发布具体的补偿方案,征收涉及的补偿,基本上是在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之内予以包含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将市里研究之后的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公告,征询意见。这其中,征询意见期是30天,负责的部门镇或者街道,将征收的意见情况书面反馈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和根据意见的修改情况,制定方案再报市主管部门决定。
五、公布征收决定公告
方案确定之后,在法律规定中就是专款专用专属存储,足额到位。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将方案进行公布,相关单位按照这个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报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在征收补偿到位之后,做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六、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订立协议并搬迁。如果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是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相关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予以公告。但是,由于征收环节不公开或者是不透明,或者是因为补偿比较低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往往是不满意这个结果,或者说是没有达到被征收人的要求,在签约期限之内没有完成,也不愿意签协议的。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市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书,前提是双方协商不了,达不成协议,是由市主管部门来进行作出补偿决定。
七、申请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书如果不服,须在六十天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没有起诉也没有搬迁的,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是没有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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