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压低征收成本而对部分老百姓进行强拆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强拆的借口也是五花八门,比如断水断电、断供暖、夜间用爆竹骚扰被拆迁人、用被拆迁人亲友体制内的工作威胁被拆迁人搬迁。那么房屋被强拆后,国家按什么赔偿标准?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为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居民,因客运专线项目,黄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2014年7月1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开始对黄某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实施了抢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损害了黄某的利益。
案件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黄某的房屋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规定,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被告仅提供文件证明客运专线属于国家重点项目,但是没有行政行为程序上合法的相关证据,所以属于违法强拆。
房屋被强拆后,征收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限制被拆迁人自由并且对于被拆迁人造成伤害的,根据《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以及《民法典》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抢夺被拆迁人财物,故意损坏被拆迁人家具、家用电器的,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另外《民法典》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未经被拆迁人允许闯进被拆迁人房屋的,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侮辱、诽谤被拆迁人,《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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