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的主体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发布各类房屋拆迁公告。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方案、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二、房屋拆迁调查确认的程序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附属于该土地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房屋拆迁评估的程序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拆迁可以评估,但只能作为参考,也就是说,可以评估但不能评估。如果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那么被拆迁人有选择的自由,而不是指定的评估机构。无论是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应当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四、房屋补偿方式的程序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形式单一,被拆迁人应考虑是否寻求法律帮助。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或者根据当地政策划地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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