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而根据《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同时,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农村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
从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来说,相关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结合相关法规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即: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而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所有权价值,则应当补偿至被拆迁村民。当然,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一般是由征地部门在征地环节,根据其与村集体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把征收补偿款支付到村集体账户,随后再有村集体分配至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也经常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看不到宅基地补偿这一项,这是因为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就像购买商品房时不会区分土地价格及房屋价格,土地区位因素一般直接体现在房价上,而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也会体现在房屋补偿价格中,若在计算房屋补偿时有考虑宅基地的价值。不过,也有地区也会分开补偿,单独制订宅基地和房子的补偿费用。
最后,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宅基地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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