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是“只闻其名,未经其事”的存在,平时对拆迁新闻、法律也不会有过多的关注,对拆迁的了解也仅仅是各个地区时不时出现的“一夜暴富”的拆迁户。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拆迁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否则拆迁款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
一、房屋拆迁是什么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吗?
很多时候征收方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私下进行可以谋取巨大利益的拆迁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方是否公布了关键文件?
被拆迁人只有多获取房屋拆迁信息才能不至于因为消息闭塞而少拿拆迁补偿,所以仔细阅读《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是很有必要的,像是征收项目名称、主体部门、房屋拆迁时间、征收土地的位置、安置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支付方式、补偿对象、责任主体等都可以在各类公告文件中获取到。
三、安置补偿方案可以任选其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方无权替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或者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
四、拒绝口头补偿协议
大家都知道,安置补偿方案可以是征收方和被拆迁人协商着来决定的,谈好的内容最终都要一项一项的落实到合同上,否则口头承诺不受法律保护,到最后征收方不认账您也没办法。尤其是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对于安置房的面积、楼层、格局、朝向、交房日期等都要明确好,交房时合同上的每一项都要与实际保持一致,否则您是有权利拒绝交房的。并且在签字盖章后,您一定要保留一份原件,以防征收方在协议上动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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