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主体确认的违法
首先,被拆迁人需要知道看谁有资格征收。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
还有就是,如果确定了征收拆迁范围,房屋在此范围内被强制拆除,市、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那么,他们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进行的强拆行为。
二、拆迁程序的违法
征收拆迁程序违法也是拆迁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违法类型,一般有以下两个方面:
1、没有满足被拆迁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救济权
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时,应该事先告知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的权利,并作出书面通知。而在很多违法强拆案件中,拆迁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说话的机会,房屋被莫名其妙认定为违建并强拆,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2、没有进行催告
房屋拆迁之前,还应当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被拆迁人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催告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被拆迁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房主的意见,对被拆迁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所以,没有进行催告直接实施了强拆,也属于程序上违法。
三、不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违法
房屋征收拆迁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所以,在拆迁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实施强制拆除。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拆除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遵循上述程序,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以上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容易产生的违法点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