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的改造,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市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主导。因为城中村改造其实它也是土地征收,还有房屋征收的一种方式。如果我们按照土地性质划分的话,城中村大多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是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但是批准以后的实施机关还是市县主管部门去主导。但是有时情况也有不同,那么下面来了解几种城中村改造拆迁的两种主体。
1、政府为主体
政府在整个城中村改造中从立项、拆迁、安置、建设、监督、管理、协调等各个环节都发挥主导作用和重要推动作用的模式。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是发起者、组织者、管理者、推动者。在投资上,政府既可直接投资改造,也可借助开发商、民间市场力量投资改造。主要操作办法有政府包干式、政府选择企业代建式和政府回购式等。
2、开发商主体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发商独立承担拆迁安置、回迁房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等。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一般不直接投入资金,而是利用市场之手,通过定原则、定规划、给政策,引入竞争机制,吸引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城中村改造。在规划、用地、建设密度、建设规模、容积率、配套公用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政府必须合理引导和严格控制,以避免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做出损害居民和城市长久利益的举动。
开发商为主体的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为房地产商,政府在财政上进行支持。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综合整治相结合。拆迁补偿为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具体标准由开发商与居民协定。
以上是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