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拆迁补偿
通常情况下,宅基地拆迁有4种补偿:
1、土地补偿
因修路造成的农民土地破坏,损失由征收方承担;
2、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针对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的补偿,比如室外厕所、水井、围墙、围栏、大门等,拆迁时无法带走只能销毁;
3、青苗补偿
村民在土地上种植的花、草、农作物等由于拆迁无法等到成熟再收割,这部分损失由征收方承担;
4、被征收人员安置补偿
是对被征收土地人员的安置,因为征收导致失地百姓失去生活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归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归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需要安置的失地百姓由集体安置的,安置费用支付给集体,由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安置的,安置费用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费用直接支付给失地百姓。
二、修路时拆迁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也就是说,修路拆迁的范围只能由县级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需要根据所修建道路的级别确定征收范围,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都是不一样的。
在修路拆迁前,征收部门应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公示项目名称、主体单位、修路拆迁范围等内容。
三、修路范围内的建筑物未必会全部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修路拆迁范围内的建筑对道路的修建不造成任何影响也是可以不拆迁的,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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