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拆迁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房屋征收部门却在安置补偿协议中表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异地安置,不能原地回迁。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因此,被棚改人有权要求原地回迁。
当然,只以距离远近来作为原地安置的衡量标准也是不太准确的,一般来说,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由此可以看出,被征收人是可以要求棚户区改造中原地回迁,同时,在安置房选择方面应该综合考虑,不能只考虑距离的远近。但是当地拆迁只能异地安置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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