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平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关系着征收补偿、也关系着征收活动的顺利开展,评估机构的选择既要科学,又要合理。房产评估机构的选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房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2、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产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比如投票、抽签、摇号、招标等,确定房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各地区差异性很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公平,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该独立、客观、公正。
首先,房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要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其次,房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中不带自己的情感和偏见。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最后,房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能偏袒征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坚持原则,客观评估。
为了保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应当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包括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以上房屋拆迁中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和注意事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