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被征收人想要提供起诉征收方,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有大部分不懂征地拆迁法律的被征收人的思想根深蒂固,这也就让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逐渐离咱们远去。今天,我就将结合拆迁咨询中经常能碰到问题,为大家列出几个征地拆迁中情况,以便帮助广大被征收人树立正确的拆迁观点。
没看见拆迁文件不能说征收方没下发
在接待咨询的时候经常能碰到这种问题,那就是我在问当事人,征收方是否下发了涉案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或其他通知时,大概率会得到否定的答案。但这种否定的答案真的能表示征收方没有下发涉案的相关文件吗?其实是不可以的。因为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很有可能居住在被征收范围外的房屋或者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在未亲临现场的时候就认为征收方未下发相应的拆迁文件,显然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在此,我建议咱们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有听闻当地要进行征地拆迁的话,最好到居住地的公告栏里进行查找,有条件的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来查询拆迁相关的法律文件。
房屋没有证件就说明自己不存在征收利益?
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在自家房屋没有土地证、房产证的时候,认为可以凭借自己一直在此地居住几十年的事实,来推断征收方会给付相应的拆迁补偿。但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确认其房屋属性是否合法的时候,一般就是看对其房产证或土地证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土地证是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而房产证则是证明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如果没有相关证件的话,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无证房屋,虽然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无证房屋不是违法建筑,但在实践中,征收方很可能不管你房屋建造的时效年份,只要没证就按照违建进行拆除,要知道被认定违建后,遭遇征地拆迁可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因此作为无证房屋,一定要尽早启动法律程序,确保征收利益。
通常签署补偿协议后是不能轻易反悔的
在接待咨询中还经常能碰到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数额过低,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无效,并重新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一旦签署补偿协议就表示双方对补偿协议中的内容表示认可,是很难在法律途径中确认无效的。但也不是不能确认无效,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上述中任意一条的规定即可主张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