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房”等农村闲置宅基地上房屋,并不是只有拆除这一种处置方式。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在未取得农户认可的情况下盲目实施“帮拆”,甚至可能涉嫌违法侵权。破房子、旧房子也是房子,不能被像垃圾一样随意处置,也不能被随意侵占。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为了增加就业机会或者孩子上学,选择到城市生活。更有甚者会举家迁到城里,并将户籍也迁入城镇,独留一处房屋在村里。房子无人居住年久失修也就渐渐成了危房。
而2021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由此,2022年,各地开始进行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专项工作,其中无人居住的老旧房屋被划入了重点治理对象。
那么农民进城落户后,无人居住的旧房一定就要被拆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即村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户口迁移与否,房屋所有权归属不变。不同于宅基地,房屋属于村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剥夺。
众所周知,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房地一体”,有些村集体就以农民户口迁移后不再拥有村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间接腾退、拆除地上建筑物。其实这些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因此,即使户口落户到了城市,只要农民不同意,再破败不堪的旧房也不能随便拆除。同样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绝不是村委会、村集体开个会就能强制收回的。
那么,这些确实无人居住的旧房又该何去何从呢?
第一,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二,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三,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总结下来就是,无人居住的旧房,依照农民意愿,根据法律规定,可卖出去也可租出去。若农户有意愿退出宅基地,乡(镇)政府和村集体要给予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处置措施均建立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政策上允许引导、鼓励、宣讲、协商,但不允许搞强制,更不能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名义侵害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有的朋友或许会说了,那么旧的房子会有人上赶着去租赁、翻修吗?事实上,很多农村闲置房屋的“古朴厚重”感恰恰是新建起来的“小别墅”所不具备的。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这类民宅经设计师的重新设计改造摇身一变成为了网红民宿、咖啡厅和文创店,其旧貌换新颜后的经济价值绝非拆除重建所能赶得上的。
村里的旧房子,绝不是“废”,而是“宝”,这涉及农村村民的观念转变问题。
在热播电视剧《大山的女儿》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某村担任第一书记的黄文秀在面对村民坟地占道问题上,尚且不能强制迁坟,就更何况是老百姓的房屋了。
如若旧房确实旧到了“危房”的地步,则需要由县级住建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在鉴定意见支持其构成D级危险房屋的情况下才支持将房屋整体拆除。
遇到此等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农民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锁定强拆行为主体,进而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有效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