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山东省济南市发生了由“外嫁女”这个身份引发的安置补偿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外嫁女”及其儿子获得安置房补偿待遇。许多人都表示很震惊,明明已经嫁到别的村、成为别人家的儿媳妇了,为什么还能在娘家分到拆迁补偿?
典型案例:
赵女士自出生就落户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区某村,从小在该村生活和从事生产劳动,在结婚后户口仍在该
村,儿子出生后户口也落在本村。赵女士的村民身份没有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依然是该村村民,从未
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但街道办认为,赵女士系“外嫁女”(目前婚姻状况是离异),不给赵女士及儿子
分配安置房。
案件结果:
赵女士关于被告应向其给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原告赵女士及
其儿子每人分配 40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安置补偿待遇。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在对农村的土地进行承包时,妇女与男子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承包中妇女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对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侵害和剥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做出决定。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如果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提出了对相应份额进行支付的请求,应该给予支持。但是已经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专业解读:
外嫁女在面对征收时,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准备好自己(子女)的基本户籍信息、身份证信息等,证明自己户口在村里,户口在村里是获得征收补
偿利益的前提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缴纳社保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集体分红、未在夫
家享受村民待遇的证明等能够证明自身在本村从事生产生活劳动的证据;查阅了解省、市、县关于保护
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规、规章等;查阅了解当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重点把针对外嫁女的条款提前
标注,有利于律师直接针对该条款针对性的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后续的诉讼程序推进。
“外嫁女”能否得到征地拆迁补偿仍是大家争论的点,我们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不能单纯的以居住地作为获得补偿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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