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所以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村委会没有权力主导征地拆迁更不能作为主体和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村委会如果获得了市、县人民政府的合法委托,村委会向村民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实施强拆行为,所以村委会无权征收,所以没有强拆村民房屋的权利。强拆等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即该地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以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在许多城中村改造中,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政府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如果村委会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做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请求确认行为无效。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通常来说,老百姓看到征收公告,只是知道自家房屋要拆了,便去打听小道消息,很少有人去了解正式的征收文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获取信息,一方面不一定准确,另一方面也无法获悉全部,因此不能有效保存证据,在补偿安置问题上不能很好的维权。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便成为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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