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兴建,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两类均为使用权房。
实际生活中,满足政策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直管公房租赁关系具有公益分配性质和特殊关系,拆迁时,涉及的拆迁权益问题也具有一定特殊性。
公房拆迁如何补偿?
拆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01、取得房屋所有权
按照被征收公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若承租人已经合法购得该房屋,变成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时即可以被征收人身份与征收方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相关合理的补偿。
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避免后期出现产权争议。
0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补偿搬迁费、装饰装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
若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不能被视为被征收人,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拆迁补偿,因为公房拆迁造成搬迁、装修装饰毁损、以及停产停业损失,都可以主张补偿,具体看各地政府政策。
注意:保存好公房分配时所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和房租缴纳凭证,证明自己合法的承租人身份。
若是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方在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下,对承租人已进行安置,则不涉及对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问题。
公房拆迁争议
作为特殊体制遗留产物,公房年代久远,涉及到公房承租人去世,居住人变更等问题。
拆迁时,极易引发拆迁权益争议,造成损失。
01、拆迁继承问题
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会因为居住时间长久改变产权所有。
若拆迁时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权益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但是在征得公房产权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变更公房承租人,拆迁权益也同步给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
若没有进行承租人变更,但原公房承租人已经身故,那双方的租赁合同也将随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进而享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获取拆迁权益。
02、实际居住人拆迁争议
实践中,往往还涉及到实际居住人口与原承租人以及征收方的拆迁权益纠纷。
注意:原公房承租人只有与实际居住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居住人进行妥善安置后,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生活中,多以货币买断为主,具体补偿需与承租人商议,或委托机构评估确认。
实际拆迁中,涉及到公房的拆迁权益争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为避免权益受损,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