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发布,是为了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利益统一,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条例指出: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避免开发商为追求利润从而压缩拆迁补偿,计划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拆迁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迁,中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非法手段更不可实施。
《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也就是说,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由政府负责的政府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因公共利益征收范围。
三、征收过程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征收补偿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与条例不符,则征地方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征地补偿方案,这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征收补偿条例》强调民众的参与度,条例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这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并且,《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房屋补偿的时间和补偿标准,时间就是从公告决定之日起,补偿标准就是类似房屋的市价。这就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以前,大部分情况下的评估机构都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或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商议决定,甚至有些是由征收方开发商指定的,这就导致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不信任。《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更具公平性和科学性,在极大程度上维护了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两方的利益,便于依法合规征收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