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已过世以及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在征收方实施征收过程中,面对这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能否与有权属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补偿协议呢?根据以下这个案例,大家一起来分析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先生家共有兄弟姐妹八人,其房屋是其父母在50年代初期建造的,房屋共有平房18间,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但因为历史原因,当时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004年该房屋经过房改后,张先生的母亲殷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时张先生的父亲已过世多年,所以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殷女士个人。2012年,殷女士去世。2019年,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张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明知该房屋产权人为殷女士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将被征收人认定为兄弟姐妹八人中的两人,其他兄弟姐妹认为征收方该项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八人都并未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而后,征收方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仅为两人。其余六人均认为自己也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故找到我们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认定:涉案房屋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未经登记建筑,而房屋征收部门并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界定、分割的职能。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被征收人之外的其他人应通过民事诉讼、明确其继承人资格,再可就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具体到案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张先生等八位兄弟姐妹均存在争议,此时被征收人无法确定。故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征收方,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亦或是认定其中任何一方为被征收人。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
【律师提醒】: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政府是有权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所以,在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情况下,要及时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或者通过协商认定相应的份额,更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