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某些地方启动的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采用了新的拆迁方式——给村民高额的奖励,引导村民签订奖励协议,协议中约定自领取奖励款后三天内交付房屋拆除,后续的补偿安置以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方案为准。
村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领取奖励后先后交付房屋。当全村的房屋拆除殆尽后,村民才发现,补偿款和安置房似乎还没有着落。再咨询律师发现,整个拆迁项目根本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那么,这种先奖励、再拆迁、最后补偿的方式,到底合法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最基本的要求都是“先补偿,后搬迁”。一旦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便是拆除房屋之后支付了补偿款,前置的拆除行为也会被确认违法,全国各地均有判例。
实务中,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应当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质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被征收拆除。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先公告,告知村民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征求村民意见,村民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在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
在绝大多数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收项目和签订的补偿协议上报审批,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实施征收行为。而上报审批所需的材料又必须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所有报批条件,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资金,资金足额到位是征收项目合法的必要条件。
回到我们探讨的这种先奖励、再搬迁、最后补偿的方式上来,通过先奖励、后搬迁、再补偿的顺序可知,征收单位如果资金足额到位,则会按照法定程序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最后搬迁。将补偿放到最后,本身就说明其资金并没有足额到位。至于其他征收条件是否符合,需要在庭审中通过被告举证,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遇到这种拆迁模式,已经领取了奖励款,应当怎样维权?
在未领取房屋补偿款、未落实安置房之前,仅仅领取奖励款,行政机关直接拆除房屋,是违法的。如上所述,对于征收项目是否合法,也应当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一并审查。即使领取了奖励款,也不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的行使。
但是其中是否涉及土地违法问题,争取补偿利益的具体方式,则要根据征收项目有无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发布的时间等等不同情况,进行专业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起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