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腾退改造等项目中,被拆迁人经常会听到征收方这样讲:你这房子没证、没手续,那就是违建,按法律就是没有补偿。自然,如果被拆迁人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严重错误”,尽早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出于照顾征收方还可能给上几百元一平米的“建造成本”补偿。
那么究竟何为违建呢?违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法占用非建设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动工建造的房屋建筑。
违建的查处目的在于惩治自建房乱象,保障城乡规划的合理推进及公共利益不被侵害。但在实务中,一些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片面地将无证房一律归为违建就有失偏颇了,违反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初衷。
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据此,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没有规划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做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这个调查、认定和处理环节是依法必备的,直接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无证不补”或者大幅压低补偿标准,都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而历史遗留原因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影响则会更大。我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开始施行,此前农村地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即使是在此之后,仍有大量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是办不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这一现象直到近两年才有所改善。在农村拿无证说事,误伤的概率更大,将对被拆迁村民的权益造成更大的影响。
因此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房屋,不能单纯因为没有规划许可手续而被强制拆除。
自古中国百姓讲究“以房养老”,房屋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对于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需要全面立体,公民安居利益高于建设规划利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也是我国相关立法的重要目的。
故此,对于老百姓的唯一合法居住房屋,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违建进而强制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安置。这在农村征拆实践中是有一定共识的。
因此,遇到无证房不能由于征收方的片面认知,将本该属于合法的建筑因为没有相关证件认定成违建,更不能以此为由进行强拆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被拆迁人在面对不利于自己的违建认定、限期拆除决定时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提出异议或者复议、诉讼,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房屋存在的正当性,争取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