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搬迁政策有不同的规定。居民户口能否享受拆迁安置,如何规定房屋拆迁补偿。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一个答案。
市政府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拆迁安置人口必须连续一年在被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本市无其他房屋,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
1、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自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被拆迁房屋连续一年有本市常住户口,本市无其他房屋(或本市有其他房屋,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况的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城市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定居的;因离退休、退休、退休从城市迁回拆迁范围内的家庭;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学校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内的家庭;城市居民因入伍、出国(边境)取消拆迁范围内的户籍,然后恢复户籍;城市居民因服刑、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取消拆迁范围内的户籍,然后恢复户籍;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类人: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安置人口;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学校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其他地方结婚的人员);因入伍而注销户口的;因服刑或者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户籍不在本市的,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满两年,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居民户口能否享受拆迁安置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若干意见的通知》
(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