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拆迁时,需要安置的人往往很多。拆迁后置换的新房的所有权人还是之前的房主,但是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其他人,也为拆迁置换贡献了价值,按理说也应该对新房享有一定的权利。
可查遍了各种法律规定,都很难明确这到底是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一、案例回顾
黄大爷与儿子小黄夫妇共同居住在黄大爷家里,2000年,该房屋被拆迁,一家三口作为被安置人员,分得一套两居室,登记在黄大爷名下。
2016年,房价上涨地厉害,黄大爷想把房子卖了回老家养老,谁知遭到儿子和儿媳的反对,黄大爷怒了,一拍桌子:这是我的房子,我想卖就卖,你俩算老几,还想阻止我卖房?
儿子小黄夫妇二人只好将黄大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二人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系黄大爷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儿子小黄夫妇的户口落于被拆迁房屋内,系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因此小黄夫妇二人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居住利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黄夫妇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被拆迁安置人因拆迁政策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共居事实的,居住人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侵害了其居住权利,被拆迁安置人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居住利益,或者排除妨害腾退房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拆迁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享有的居住利益,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不能排除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
详情可参考往期文章:《民法典》新规:「居住权」来了!
3.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并不是被拆迁安置人权利实现的唯一方式,如果安置房屋现状确实不适合各方共同居住生活,被拆迁安置人可通过起诉要求经济补偿形式另行主张权利。
比如本案中,小黄夫妇可以要求黄大爷对自己的居住权益进行折价补偿,这样既满足了黄大爷卖房养老的需求,也对小黄夫妇当年拆迁时户口所做的贡献有所补偿,达到双赢的局面。
四、法律依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一条:出卖人因婚前购买、拆迁安置等原因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拆迁安置人因婚姻、亲属关系或拆迁政策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共居事实,居住人以出卖人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居住权益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