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决定+征地补偿方案
《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拟定征地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方案中还应包括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搬迁奖励金的内容。
2、征收公告
根据《条例》第13条之规定,征收决定应与征地补偿方案一并公告公布。此时,被征收人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即如果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第一个最为重要的关键时间节点,就是征收公告的发布。
3、征收调查登记
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会介入配合进行上述调查工作。
4、房屋价格评估
征收调查登记之后要进行的就是评估环节。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多数情况则是由政府组织下的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予以确定。随后,评估机构进行入户评估,之后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服的,按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处理。此为第二个重要的维权时点。
5、征地补偿协议协商
评估工作结束后,房屋拆迁部门开始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此时评估结果将作为协商、谈判的依据之一,但最终协商的结果可能与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
6、征地补偿决定
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房屋拆迁部门就会报请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复议可诉讼。此为第三个,也是最为重要的维权时点,不可轻易错过,否则房屋将面临司法拆迁。
7、司法拆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在征地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拆迁”。到这里,房屋被拆迁已进入倒计时,但被征收人仍可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存在将司法拆迁暂停,继续争取补偿权益的机会。这也几乎是最后一个重要的维权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