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比例的提高,部分城市中较老旧的社区、基础设施已无法满足该城市的发展需要,为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经济发展速度,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地的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相关的城市基础建设,而旧城改造就会涉及到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主体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有的拆迁部门只关注结果,不注重过程,通过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方式方法完成拆迁任务,从而导致
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
继而,很多被拆迁人面临着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等问题。
因此,完善拆迁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提高对公权力的监督,才能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值得一说的是,城市中与被拆迁人息息相关的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其中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障。
一、明确征收主体,防止互相推诿;明确维权途径,行权受监督。
《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首先确定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确定了具体的实施部门和职责分工。其次,确定了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此外,第十四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整体上从行政机关部门之间、被征收人与征收主体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监督维权方式。
二、拆迁部门不得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不得违规、违法暴力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不得采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当然,政府也不能依据征收决定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采取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时,由征收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后,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三、确定征收补偿的范围及定价方式
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首先确定了补偿内容包括: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其中,对于房屋的价值又设定了补偿金额的底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具体实施评估的机构可以有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评估办法进行确定。如果咱们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由异议,也同样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综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完善了征收程序、明确了补偿依据及补偿种类、明确了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是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要的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