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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政府口头承诺可以签字吗?

摘要:征地拆迁对绝大多数老百姓而言一辈子都是就一回,所以是人都会犯错。但失误也分大小,过分低级的严重错误还是能不犯尽量不犯。日前,有被拆迁人向在明律师讲述了自己在城中村改造、环保名义关停等项目中的遭遇,无不反映出大家所犯下的低级失误给依法维权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被拆迁人究竟讲述了怎样的故事呢?这其中又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吸取呢?
房屋拆迁政府口头承诺可以签字吗?

  征地拆迁对绝大多数老百姓而言一辈子都是就一回,所以是人都会犯错。但失误也分大小,过分低级的严重错误还是能不犯尽量不犯。日前,有被拆迁人向在明律师讲述了自己在城中村改造、环保名义关停等项目中的遭遇,无不反映出大家所犯下的低级失误给依法维权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被拆迁人究竟讲述了怎样的故事呢?这其中又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吸取呢?

  【案例一:遭逼签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咨询律师】

  日前,来自H省S市的某位当事人告诉我们,她在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上建有3层小楼,面积300多平方米。

  后所在村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由当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改造指挥部”牵头,村委会积极协调组织推动。

  据当事人陈述,其房屋所在地很快就被断水断电断路,房屋也遭到打砸破坏而处于无人居住状态。更为遗憾的是,其迫于拆迁方的上门逼签而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对其“女儿户”补偿利益不利的条款。

  究其补偿而言,不仅远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更与其他男性村民相去甚远。

  然而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来,此案的关键在于其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当然,基于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是在被拆迁人遭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涉案协议有被诉讼撤销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但是,《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被拆迁村民需要自行举证证明签约过程中遭遇了逼签,同时行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无疑,这在实践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故此无论如何,请各位被拆迁人牢记,在对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时,不要签协议。遭遇逼签等紧迫局面,一定要想尽办法先扛住第一波,之后马上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第二波的攻击。

  一旦我们在第一波的逼签中未能顶下来,拆迁方手握有我们签字、捺印的补偿安置协议,就随时可能趁我们不备时将房子偷拆。物权一旦灭失,再想推翻协议、提升补偿就几乎不可能了。

  亡羊补牢,被拆迁村民面临这种情形时,要坚决留人守住房屋,同时安装监控设备,随时做好取证准备。只要被拆迁村民拒绝搬迁,拆迁方就无权凭借所签协议强制拆除,而必须另行作出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的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不慎签了协议,但若能成功将房子保住,形成“已签未拆”的局面,案子仍有很大的回旋空间。

  【案例二:“红口白牙”将铁矿拆除干净,有书面证据吗?】

  大家看了这么多年笔者的文儿了,出一简单的题面,考考各位看官,答对没奖:

  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2016年盘下了某铁矿的全部股权、采矿权,随即陆续建设了一系列采矿配套设施及办公楼等建筑,累计投资逾3亿元。

  然而赶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地区政府经反复斟酌决定“壮士断腕”,果断关停涉案铁矿,涉案企业也非常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治理工作。

  经过反复多轮的友好协商,区政府形成了关于涉案铁矿“环保关停退出”补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拟经专业评估和审计,给予涉案企业各项损失的补偿近2亿元。但同时,涉案地块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等应当尽快予以拆除、清理。

  到这里,一切似乎都朝着“企业自主腾退”的方向前行。那么问题来了,涉案企业此时应当向当地区政府明确提出怎样的要求,才能进一步配合政府拆除、清理相关建筑物呢?

  假设你是涉案企业的投资者之一,面对这一关乎你整个身家的抉择时刻,你会给出怎样的答案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要求和区政府直接签订一份“xx铁矿自主腾退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补偿数额、补偿项目、补偿费用落实的期限和企业方配合拆除、清理的履行义务方式、期限等等。

  待协议签下来了,双方各持一份,再依约各自履行义务不就皆大欢喜了吗?

  回到这起咨询中,当事人可是欢喜不起来,原因也简单——铁矿已经嘁哩喀嚓配合政府拆除、关闭完成了,采矿权也到期了,就是没签下任何书面的东西,补偿款也一分没见着……

  换言之,全凭地方政府的口头承诺,涉案企业主就全都信以为真了,并且为表“大局观”而先行拆除了自己辛苦投资建设来的铁矿。

  毫无疑问,面对环境保护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情,我们是需要有足够的大局意识,但也不能这么自己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仅有口头承诺,不能先自行拆除房屋。重要的原则,大家可以自行读3遍!

  眼下,涉案企业主面临的最大困难在于证据不足,难以通过强有力的书证证明当初政府给出的承诺内容。一旦政府部门来个“新官不理旧账”,推翻当年的会议纪要而主张重新评估,还能不能估出一个企业方能接受的数额来,存在很大疑问。

  当然,究其客观事实毕竟是“已拆未补”,当事人最直接的选项便是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履行对涉案铁矿的补偿职责。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样简单的起诉并不能保障补偿的结果是理想的、公平的,万一当初估出来的2亿元一下子就剩下1亿元了又该怎么办?

  故此,事情并没有诉一个履行补偿职责那样简单。企业方还需要全面审视目前手头掌握的各种资源状况,争取在协商谈判中夺回一部分主动权,尽量不依赖诉讼渠道实现定分止争。

  这么一圈分析下来,各位就更能体会笔者所提出问题的价值了吧?配合拆除没问题的,当初干嘛不坚持要求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呢?

  在明律师最后要指出的是,被拆迁人、老百姓一方总是具有检讨、反思精神的,尤其是在自己已经陷入被动、吃了亏的情况下。但对于征拆纠纷、矛盾的形成,拆迁方有没有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和检讨呢?譬如案例二中要先落实补偿再拆除清理,这难道不是行政机关明知的依法行政原则吗?案例一中的种种逼签、打砸行为,难道不是征拆法规10年前就明令禁止的吗?依法征拆,不能总是剃头挑子一头热。能不能严格依法依规办件事儿,这既是给老百姓的警示,更是敲给行政机关、拆迁一方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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