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改造的步伐也越来越快,征地拆迁也一跃成了本世纪最有话题性的谈资。在拆迁实践中,有的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两口子对补偿协议的认同度可能不同,也不乏一方认同补偿方案而另一方不认同的情况,拆迁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由于夫妻双方在拆迁补偿数额问题上容易发生分歧,因此经常会出现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夫妻双方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享有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部门应当与共有产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后,再签署补偿协议。在明律师在此特别提醒您:涉及到拆迁征地相关的争议事件,一定要及时委托相关专业法律人士合理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