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多数的评估机构最后都是由征收方确定的,这是否有问题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先首先有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多数人决定或者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还是有很大的主动权的。
然而很多人认为选择哪个机构都无所谓,但事实上选择一个公允的评估机构更可能得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从而避免暗箱操作。
因此呢在这里要提醒你,如果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您意,可以审查一下。
评估机构选取、是否试行公告,是否征求过大家意见,协商的过程,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的程序,征收方就随意选择了一个评估机构,这显然是有违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