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难”一直是困恼乡村产业发展的问题,过去农民搞种植业、养殖业要建一些辅助设施,特别是保鲜冷藏、晾晒存贮设施,大多是偷偷摸摸地建,因为这些设施不允许建在耕地上,只要被相关部门发现就要被拆除。这不仅让农民产生经济损失,还让农民疑惑,不建设保鲜冷藏、晾晒存贮设施如何扩大农业生产?
对于农民来说,特意去租用村里的建设用地盖农业设施不仅离自己的种植、养殖基地远,还要额外付一笔费用自然是不太愿意,好在近日发布的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意见》原文
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
既然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必然是今年各地农业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结合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以理解为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甚至在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可能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
此前,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在解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时表示,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
因此,《通知》中提出,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同时,在用地上审批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这时候,有人一定想问,具体哪些算是设施农业用地?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其他占用耕地建房的,不属于设施用地。对于“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注意!放宽用地不等于可以乱用
放宽设施农业用地,并非意味着允许乱建大棚房,文件所提出的政策,根本的目的是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准,满足新兴农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对于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的,仍将严格管理。
此外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
各地要增加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意见原文
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