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采访一下各位:您有房吗?底下吱一声!
现在这年头,有房成为了牛逼人士的象征,谁要是家里有几套房,不但不用上班儿,连走路恨不得都能横着走。
过去七八十年代,老一辈单位都福利分房。咱爷爷奶奶那辈儿,家里分了几套房的多的是,如今都成了地主。您要是地主,您底下也吱一声!
到了咱们这一辈儿,这年头想要房子只能买卖了,买房子除了从开发商买一手商品房外,很多人都会选择从别人手中买一套二手房。如今各大城市这房价,老百姓买套房基本一辈子的积蓄就砸进去了。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最大的事儿了。但还是有个别人或许在买卖过程中不注意一些细节,导致以后出现纠纷。
过户可以说是房子买卖中最重要的一环了,过了户这房子才彻底归您所有。偏偏就有的人以为只要把买房钱付给卖主这套房子就属于自己的了,过不过户的无所谓。这种想法一般出现在受教育程度偏低,文化水平不高的一些乡镇农村。
今天就跟各位说道说道这本以为很简单的过户闹出来的矛盾。
那么,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来了,如果买了房子不过户,一旦遇上拆迁,这拆迁补偿该归谁?
您想过吗?我们还是看一事儿给您讲讲。
买房多年没过户,惹麻烦
时间倒回五年前,老孙要卖房,老赵看中了老孙的房,一拍即合,中介都没找。俩人随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老赵就按照合同约定向老孙付了购房款,老孙也把房屋和房屋产权书原件都交给了老赵。
随后五年都过得非常舒服。就在今年初,老赵买的这房子被当地纳入到了拆迁范围之内。看了我们在明这么多文章,大家都清楚,房子遇上拆迁,是要给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更明确规定了补偿都包括什么,还有补偿的原则。
这么着看,如果征收的相关部门能依法办事的话,那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是不会吃亏的,最次也能与原有生活水平保持一致。
但人生在世,总是麻烦不断。
老赵和老孙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一直到征收的这五年时间,他俩并没有将已经进行买卖过的房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没有过户。
那现在老赵买的房子赶上了拆迁,当地征收部门也算是依法办事儿,没出什么幺蛾子。正确发布了该房子所在内的拆迁范围公告,公告也说明了拆迁范围、面积等事项。
但就是因为没过户,房屋产权人还是老孙,征收部门就与老孙就补偿安置进行了协商,老孙也对补偿满意,还签了补偿协议。
老赵一看,那可不干了,这房子我买的,补偿能没我的?最终,老赵将老孙告上了法庭。
我只能这样形容:真是残忍至极。
那就法院走起吧!
法院的判决还没下来,但结果已基本明镜。
没过户的房子拆迁,补偿该给谁?
又到了教学时间,下面您就听我说。
首先来看,老赵与老孙起初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老赵付钱了,老孙也把房和房产证原件给老赵了,但就是没过户。
没过户那能怎么着呢?《物权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是没登记,就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签合同了,付房钱了,没过户,所以老赵只能享有该房屋的实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房屋所有权并不完全是老赵的。
那《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还有这么一句话,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发生变化的,就发生效力。
现在这房子要拆迁了,老赵就不能再办理过户了,说简单点就是房子都拆了,老赵之后都不能再获得该房屋所有权了。但有一点重要的是,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就来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老赵可以选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老孙还给老赵购房的钱,还可以选择主张享有拆迁补偿款。
我最后告诉您,无论老赵选择哪个,他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滴!
您瞧见了吧,在明律师提醒您买房,买二手房,签《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赶紧去办理过户。别给以后找麻烦,到时候您抓瞎。
买房不过户,那就是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