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房补告[2021]第100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6]56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实施补偿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一)四至范围:南至北江洲路,北至规划红线。
(二)居住房屋产权数为1户,建筑面积约279.63㎡。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三、实施补偿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分别坐落在永康城馨宁佳苑(永跃路555弄)、红梅雅苑(西城一路177弄),总建筑面积547.29㎡,安置房的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500元/㎡、小高层为2700元/㎡,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沪房地闵字(2015)第053367号、沪房地闵字(2015)第037605号。
规格 单套面积(㎡) 套数
一室户 约59 2
二室户 约93 2
三室户 约122 2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1)搬家补助费
补偿人对被补偿人按规定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认定建筑面积15元/㎡计算,每户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发放。现房按一次计算。
(2)家用设施迁移费
①电话移装费:250元/门;
②空调拆装费:450元/套;
③宽带移装费:400元/门;
④有线电视移装费:正端400元,每一副端另加150元;
⑤热水器拆装费:300元/台;
⑥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1500元/台,十二管以上的每增加一管增加100元;
其他特殊家用设施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无现行规定的,按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①临时安置过渡方式:由被补偿人自行落实临时安置过渡房。
②因本次征地房屋补偿采用现房安置,补偿人给予被补偿人6个月装修期补助,发放标准按认定建筑面积16元/㎡/月计算,每户每月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发放。
(4)征地房屋补偿奖励费
①基础奖励费:每户50000元。
②签约腾地奖:被补偿人在区政府批准签约启动之日起25天内(含25天)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离的,每户奖励145000元;超过25天但在45天内(含45天)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离的,每户奖励115000元(逾期则不予奖励)。
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钥匙(搬离)且办理完成交房手续的,给予发放签约腾地奖。
③属于特殊情况户的奖励费用,由浦江镇、浦锦街道动拆迁面积认定部门认定,并出具具体认定意见后执行。
(5)其他补偿费
①未经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楼房80元/㎡、平房40元/㎡。
②每户一次性其他补偿金额在170000元以内。
③按房屋及装潢附属物补偿总额可给予一次性调剂补偿,原则上在12%以内。
④购房补贴:按认定建筑面积×70%×200元/㎡给予补贴。
⑤误工补贴:每户200元。
⑥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并在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签约启动之日前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征地房屋补偿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浦江地区操作口径计算。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启动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德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货币补偿资金约1262979.27元以及安置房屋均已按规定落实。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 4月1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3月25日前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佳良 联系地址:浦江镇三鲁公路2815号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