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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05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20〕第1119-1122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05号)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0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20〕第1119-1122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 规划沪南公路,西起闸航公路,东至G1503公路 ;

2、居住房屋产权数 2 ,建筑面积 342.41 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2 ,建筑面积 332 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100元(人民币,下同)。

2、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 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 ③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新场汇吉苑(新环西路1185弄),总建筑面积764.14平方米,安置均价2750元/平方米(一房一价),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20)浦字不动产权第140742号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一室户 58.86 3

二室户 84.24-86.49 4

三室户 123.05 2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 /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 / /

/ / /

/ / /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 / 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每月12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800 元,按 1800元发放;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10元计算,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 元发放;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200元计算 ;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户,给予每户(按核定户)2万元的签约奖励;具体详见补偿口径。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7、其他事项: / 。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⑦其他费用: /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④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 ;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具体详见补偿口径 ;

⑥其他费用: 具体详见补偿口径 。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 7 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港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 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其他事项 / 。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3月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姚琳 联系地址: 张江路1238弄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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