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北京市顺义区的王先生从村委会承包了一处3亩左右的土地。承包土地后,王先生在该地块建设了种植大棚和一部分看护房,用于养殖,并经营至今。
2020年,因当地环境整治项目的建设,王先生所承包的土地被纳入腾退范围,此时,王先生的养殖大棚内刚刚种上大面积的水果。后,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5月,当地镇政府以违建的名义,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告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制执行公告》四份文件,并在文件张贴一周内,组织人员将王先生的看护房全部拆除。
在拆除看护房1个月后,相关单位又组织人员强拆了王先生的大棚,强拆当天,王先生及家人多次报警,但大棚最终还是全部被毁。
万般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殷浩律师。三位律师在翻阅材料后,立即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告知书》以及拆迁方的强拆行为同时提起行政复议。
案子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拒不承认其毁坏了王先生的种植大棚,称强拆行为系村委会所为,与镇政府无关,并出示了一份由村委会盖章承认的《证明》。
三位律师见到上述证据材料后,当庭提出以下几点异议:一、强拆大棚的行为实质上是强拆看护房行为的延续,其目的是完成当地腾退任务,该腾退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镇政府,不能仅凭一纸证明就免除镇政府的责任。二、承包地上大棚被毁后,土地一直由镇政府占用,镇政府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当认定强拆行为系镇政府所为。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没有强拆的法定职权,如果真是村委会实施,应属刑事犯罪行为,其自认显然是根据镇政府的指令所作,不具备真实性。
随后,法官依职权调查了该《证明》的形成过程,并分别询问了村委会两委干部、档案员、管理用章的会计、镇政府土地科工作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派出所接警员。最终,法院查明该《证明》系镇政府工作人员草拟、打印......村委会对证明内容概不知情。
同时,法院了解到从公安的出警情况来看,现场王先生及家人多次报警,显然不是其自愿行为。
最终,法院最后做出(2020)京0113行初46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拆除行为系镇政府实施,判决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并在判决中明确了王先生的大棚并不属于违章建筑。
目前,王先生已经在进行国家赔偿程序。
从上述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遇到强拆等情况时,一定要沉着冷静,保存好相应证据,尽量对现场拍照、录像、录音。如不具备这种条件,也要在事后立即报警,并及时联系律师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