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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建的认定标准

摘要:1、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农村违建的认定标准
农村违建的认定标准

  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包括未经批准建房、骗取批准建房、占用土地建房等。

  违法建筑类型

  1.突击建房形成的违法建筑(西安邓店新村、甘家寨、鱼化寨、北窑头等)

  由于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可以带来可观的财产利益,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征收任务,往往对非法建筑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一些村民收到征地通知到征地实施阶段,突击在耕地上建房,或在住宅建筑或者成非法建筑。

  2.未办理或骗取批建手续,占用耕地而形成的违法建筑(长安区兴隆街道东河村、郭杜街道宫子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里的闲置土地。没有或者骗取批准程序,占用耕地的,属于在耕地上开小工厂、建小工厂、租赁房屋等违法建筑。

  3.非法建筑(长安区兴隆街羊元村、安丰村)未办理或骗取批建手续,未破坏或占用耕地而形成

  由于历史环境条件的限制,中国形成了大量的自然村,农民主要采用自由布局,导致混乱的模式。由于缺乏正确的指导和管理,加上免费使用宅基地的制度,许多农民没有办理或欺骗批准程序,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一些村庄甚至出现了一户多户的现象。

  4.未办理批建手续,但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长安区郭杜街南北雷村、王曲街贾里村)。

  这类建筑符合宅基地使用面积法律规定,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类型,可以通过纠正程序转化为合法建筑。

  还有三种类型被视为非法建筑,但应视为合法建筑。

  1.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

  虽然这类建筑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了法律标准,但它们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自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才开始限制宅基地使用面积。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农村居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律不追溯的原则,村民在法律标准出台前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违法建筑处理。

  2.因继承房屋违反 “一户一宅”规定的建筑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但《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这就产生了法律冲突:村民因继承而拥有两所或两所以上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作者认为,继承的房屋具有权力和继承手段的合法性,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建筑。

  3.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取得批准程序,未办理房产证的建筑

  非法建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未取得产权证书。我国农村地区有大量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通过相关批准程序的建筑物,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物权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该建筑属于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合法建筑。

  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置措施。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应当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并制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的处置措施。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住宅非法建筑的执法主体为乡镇政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非法建筑的执法主体为县级政府。在《城乡规划法》中,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为乡镇政府。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设置了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没收新建筑的处罚款。。>>>维权免费咨询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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